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掌控制约控权之道2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收集 时间:10月20日 23:26 提交:kwora 

  封建时代,宰相是帝王的副手,“相”字本身含义即有帮助、辅佐之意。君相合力,共治天下,宰相处于“一人之下,万人之上”的高位,为帝王处理大量政务,君、相之间难免龃龉。善相处者,从大局出发,相互让步;不善处者,君、相驭事,不免酿成冲突。贤明宰相要约制残暴、昏庸之君;英武君主,容不得能力太强的相臣,加之历代相臣篡位者时有发生,帝王总是设法削弱宰相权力,王权与相权之间的斗争几乎贯穿全部封建政治史。用牵制手段,以抑损相权,是帝王与宰相斗争的主要武器。

  秦汉时期,丞相权力很大,用一语概括:丞相辅佐天子,助理万机,上至天时,下至人事,几无所不包,无所不管。丞相不但为国家最高官吏,还是辅佐皇帝补其缺失惟一人臣。秦汉时期,君主高高在上。君主若有差失,只有丞相能够谏阻,良相应当以此为己任。丞相对皇帝诏令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面折廷争,甚至拒绝执行。对此,皇帝很不放心。因此自西汉武帝以后,首先用尚书一职以分丞相拆读奏章的权力,继而提高太尉、御史大夫的地位,使之与丞相平级,并将此三职先后更名为大司徒(丞相)、大司马(太尉)与大司空号称“三公”,从而改变丞相无所不统的局面,将一相变成三相。至东汉,原先由丞相执掌的政务,全归属尚书台,三公徒有虚名。

  三国宰相,有公官及省官。公官又有上公、三公、从公三类;太傅、太保、大将军,西汉已为上公,三国设置,难有更革,惟大体不改。至于相国或丞相及大司马为上公,则自三国首创,这点乃与汉所不同者。三国宰相除公官外,还有省官。惟三国时代则为晋、南北朝的开头阶段,宰执虽有省官,为数甚少,见于史者,尚有尚书令一种,且只有蜀国有之。曹魏设有尚书台,但其权为中书监所攫夺,中书监乃皇帝亲近机构,负责草拟诏书,平议尚书奏事,参与政事,权力较大,拟于宰辅,由此宰相之权落于尚书台,尚书台权力又落于中书监之手。以此宰相权柄一再受制而逐渐减替。晋、南北朝以三省长贰为宰相者,除尚书令,仍有中书监、中书令、侍中及尚书仆射等,共同参与平议尚书奏事,此类官员负责管理皇帝门庭之下诸事,故又设立门下省。至隋代,另立殿内省,包揽管理皇帝内务职掌,门下省成为一个参与政事的封驳机关,尚书台权力又一次受到制约。

  唐代,承上启下,在前朝官制基础上,正式设立“三省制”。三省分权,可以相互检查,起到制衡作用,有利于君权对相权的控制,这是皇帝建立三省制的真实意图。但施行起来,颇多不便,互相牵制,不易推行政事,其弊端连皇帝本人也很难看出。

  宋代将宰相所掌民政、军政、财政之权进一步分割开来,改由三个机构分别执掌,使之互相牵制。

  明仿元制,中央设有中书省,由左右丞相总理六部;地方设有行中书省,统管地方军事。这一制度就中央而言,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,地方上行中书省权力也很大,这对皇帝朱元璋来说,很快感到威胁,不能容忍。于是,他首先从地方开刀,将行中书省一分为二,互相牵制,以承宣布政司掌握民政与财政,以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,以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,互不统属,直属中央。凡遇重大政事,须都、布、按三司会议,上报中央有关机构。并对于中书省采取措施,即下令中书省、大都督府、御史台“同议军政要事”,以此牵制中书省。中书省内部,设有左、右丞相,互相制约。不久,朱元璋借处理丞相胡惟庸谋叛案件之名,废除中书省与丞相制,将其权力归属六部,提高六部职权与地位,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。至此,皇帝权力之大,几乎类似秦始皇,君主专制已发展至顶端。

  明代仁宗以后,内阁大臣权力渐重,品级亦有提高,皇帝用内廷司礼监代替自己处理政务,使之凌驾于内阁之上,以制约阁臣。清代对军机处权力,亦有种种限制。军机处官印收藏于“大内”,凡有须用印信时,必须奏事太监处“请印”,用毕即行归还;皇帝处理政事,除通过军机处外,还由皇帝与亲信密折往还,如有必要,皇帝可避开军机处,直接召见大臣“面为商酌,各交该衙门办理,不关军机大臣指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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