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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功能的衰弱2
  作者:不详  来源:网络收集  时间:09月15日 15:48  
   


一种性的活动使人们憎厌,并不是因为它反常,而是因为变态,以前流行的看法是不正就是邪,邪就是恶。从前的人对所谓"自然的"概念很狭窄,认为凡是"不自然的"行为都应当臭骂,甚至应当责骂,应当重责罚,即使在社会面前它不是一种罪,但在神道面前一定是一种孽。 

因为知识的进步,人们一面把"自然的"范围推广了很多,一面又承认造物主,各种程度的变异存在几乎是没有止境的。因此,人们有作进一步辨别的必要。人们要提的问题不再是:"这种行动是不是反常?"而是"这种行动是不是有害?"社会要加以断定的是:哪些方式是有害的。这问题是有几分重要,因为许多经验丰富的医师相信,近年来有不少方式,其中有许多目前还有人所谓的"邪孽"是比以前更加流行了。流行更广,它们有害无害的一层自然更有确定的必要。

为什么有的方式,有的歧变现象,更流行了呢?原因很多。娼妓制度的范围缩小了。因为卫生的关系,狎娼的风气也日见减杀。狎娼之风当然不是徒然减杀,而是有它的替代的,这替代是一般男女关系的自由与放恣,放恣之中又不能全无忌惮,因人言的可畏,因胎孕的顾虑,于是有的女性可以容许男性任何方式的性接触,却不发生性关系。 

文明进步之后,生活方式更趋于多变。一般的生活如此,性生活也不例外。因此,有许多觅取快感的方式,在原始社会认为是龌龊的,这时都流行起来了。 

在文明社会里,在平时或在别人身上,这些方式也会觉得不雅,到自己发生热恋的时候就无所忌讳了。我们得承认,总有一部分人,因先天后天的关系,在性感觉方面,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歧变倾向,如受虐恋或物恋,或同性恋之类,这些人性欲的满足有特别的条件,性刺激到达他们身上,一定得经过一些不大正常的途径。沃尔巴斯特说:"在常态的人的品性里,我们也往往可以找到这种成分。"在常态的人中既有它们的地位,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。弗洛伊德说:"在任何健康人的生活里,这种’邪孽’的性倾向总要表现一两次。" 

性冲动的不正常满足,出奇到什么程度,无论表面上让人憎厌到什么程度,除非是那些在医学或法律上可以引起问题的例子,都是无需责备或干涉的。第一类在医学上可以发生问题的例子是要干涉的。因为这种人的不正常活动会侵蚀到本人的健康,非经药物或精神的治疗不可。第二类例子可以伤害到对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权益,因此法律就得干涉。这种侵害别人身体和权益的方式很多,各国的法律对这种侵害行为的反应也各异,至于法律应如何反应,各种人士的见解也很不一致。不过对若干种侵犯行为,及这种侵犯行为的惩处,各方面的见解倒一样。 

对未成年人的引诱成奸,对已婚男女的奸淫,因性交而传性病给人,因获取一己的性满足而虐使他人等等,都是这类应受干涉的侵害行为。 

另有一种性的歧变有时也可以成为侵害行为,但对于它,各方面的意见还极不一致,各国的法律也莫衷一是,那就是同性恋。 

同性恋是古今中外始终存在的一个现象。它和别的现象一样,也是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变异范围内的一个所谓间性。离开这种状态不说,同性恋在早年的时候,性的兴趣往往比较淡薄。在有的国家和文化里,同性恋可以成为一种很流行的风尚,甚至成为一种性生活的理想。在另一些国家和文化里,它受舆论法律的干涉。不过无论舆论如何强烈,同性恋依然存在,无法铲除。 

在欧洲,在基督教流行的最早几个世纪里,在东罗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为国教以后,同性恋一度受国家严厉干涉。当时,政府三令五申设法禁止,但终于无效。大革命后,自《拿破伦法典》颁行后,一些比较单纯的同性恋行为,只需双方都是成年人,双方都表示同意,则完全是私人行动,不成为罪名的。如果有些公开的性质,行为的一方又属在法律上未成年之人,刑罚还是很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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