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19世纪,还有大量的生活浸透着这种影响,这是对我们的羞辱!现在真正到了该彻底
消除的时候了。今天的男人们连斗狗、斗鸡都不允许,在英格兰,斗狗和斗鸡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。但由于这一荒谬的迷信和可笑的原则,人们违背自己的意志陷入了生死搏斗,这个原则强加给我们的义务,正像那些胸怀狭隘、支持和拥护这一原则的人宣布的,就是去为任何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像角斗士一样互相打斗。
无论如何,我们都会放肆嘲笑这种愚蠢的过度迂腐。令人作呕的是,这一原则的荒谬习俗,却能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一种权力,这种权力容易被运用,它只认强权不认公理。它飞扬跋扈,对在他势力下的上层社会实施暴戾的统治。它可以用最经不起推敲的借口提审他人,并在当时当地两人之间的生死之争审判。如果他仅仅是上层社会的一分子,他就会威胁甚至杀死最高、最优秀的人物。
现在,法律决不会让这些坏蛋在光天化日下袭击我们,侵害我们的生命财产!这种结果成了一种沉重的负担。每时每刻生命都要受到那些满脑子都是粗野、狂暴、愚昧而有恶毒想法的无赖威胁;两个童稚未开、易于激动的人,就由于发生了几句口角,便要受到伤残甚至被杀害,这是穷凶极恶的。
在国家范围内的这种暴戾势力和迷信的力量,可以通过这一事件而看到:由于挑衅者地位的优越或卑下,或其他造成人们地位差别的东西,那些无法恢复骑士荣誉的人常常会绝望而自杀,从而导致一种悲剧式的结局。如果人们发现事情的结局和逻辑结果相悖,人们就会明白,这件事情是错误而且荒谬的。在这点上,我们的言行也是荒谬绝伦的。因为一方面任何官员不得参与决斗,另一方面,如果有人向他挑战,而他拒绝应战,他就会受到解除职务的惩罚。
在一场合理的战斗中,公开杀死敌人,与施放暗箭杀死敌人,之间的最大区别,完全是从这一事实推论出来的必然结论,我以上所说的国家范围内的权力,只承认强权,不承认其他任何东西。即力大者有理,并求助于上帝的审判,以此作为整个习俗的基础。因为要在一场合理的战斗中杀死敌人,要证明行为公正,就必须设强权者的理是公理。
事实是如果我的对手不能保护自己,他就有被我杀死的可能,而这并不意味着符合公理。公理,即道德的正当理由,完全依赖于我取他性命时的动机。甚至可以假定我有充分的杀人动机,而没有置人于死地的理由。这完全取决于我是否比别人射击得更准或击剑击得更好。无论如何,这和我杀人的方式毫无关系。从道德上看,力大者的权力并不比技巧更熟练的人有说服力。倘使要奸诈地谋杀一个人,人们便会使用技巧。这样,强权和技巧就有了公理。在决斗中,这两者都起作用,因为伪装只是奸诈的代名词。如若我认为我取人性命是公正的,我首先就要弄清别人是否比我更精于射击和剑术,这是愚蠢的。
卢梭认为,洗刷耻辱的恰当方法,不是和冒犯者进行决斗,而是暗杀他。但他只是在《爱弥儿》的某一卷中,以小注:谨慎地暗示了这个观点。这说明哲学家本人完全受到了中世纪这种骑士荣誉之迷信的影响。
认为杀死对手是公正的,这是一种偏见。只要在公开的竞争中和在使用同样的武器时存在这种偏见,它就会把强权当作公理,同时,把决斗当作上帝的干预。意大利人在哪儿碰到对手,就会在哪儿勃然大怒地打起来,并毫不客气地杀死他。他的表现坚定并且自然,但他没有决斗的人那样恶劣。如果有人说他在决斗时杀死对手是正当的,因为对手也正要杀死他,我们就可以回答他:正是因为你有这种决绝的要求,才使对手不得不保护自己。由于相互之间都要进行自我保护,决斗的人就要找到一个似是而非的借口以便凶杀他人。我宁愿凭借"勿故意为恶"的法律原则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,因为决斗双方都同意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法律。通过表明受伤害一方在意志上不愿受到伤害,就已批驳了这一论据。因为正是这种残酷暴虐的骑士荣誉原则,由于荒谬的信条而迫使把人拖入了血腥的争斗中。 |